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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刑事诉讼中辩护证据的收集与运用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5-03-22

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就是运用证据来证明案件事实,并根据证明的事实来适用法律进行指控、辩护和审判 的过程。“证据”就像一台机器的核心中轴,控、辩、审三方的诉讼活动就是围绕证据的收集与运用展开的。《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 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这里的“材料”实质上 就是指辩护证据,辩护律师提出的辩护意见离不开辩护证据的支持。辩护证据是相对于控诉证据而言的,辩护证据和控诉证据是以证据在案件中所起的辩护作用或控 诉作用而划分的。辩护证据是指能证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应当从轻、减轻、免除刑罚的证据,也可以说成是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控辩双方两种诉 讼职能的不同是划分辩护证据和控诉证据的理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及第四十三条关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 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的规定是划分这两类证据的法律依据。 对辩护律师来讲,划分辩护证据和控诉证据的意义在于如何收集、运用辩护证据证明自己的辩护观点,提高辩护技巧,增强辩护效果。笔者现就辩护证据的收集与运 用谈几点粗浅认识。

一、辩证地区分辩护证据和控诉证据是收集、运用辩护证据的前提。

哪些是控诉证据,哪些是辩护证 据,在理论上容易划分,但在实践中应辩证地进行区分,否则就很难正确地收集和运用辩护证据。首先,辩护证据和控诉证据是指同一证据在同一案件中就同一事实 而言的,因为同一证据在不同情况下其作用是不同的。比如黄××证明李××威胁、逼迫刘××进行翻墙入室,盗窃他人财物。对李××来讲,是控诉证据,而对于 刘××来讲则是辩护证据。因为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刑法28条)。其次:由于刑事案件往往很复杂,一个证据在刑事诉 讼中究竟能起什么作用,必须经过认真辩证地分析才能确定。如:证明被告人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证据,首先在于肯定了被告人有罪,对被告人不利,但同时 又能够证明应从轻、减轻处罚,这又属于不利前提下的有利证据。这时,该证据同时具有了控诉与辩护的两重性。如果辩护律师认为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不足,需 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护或无罪辩护,则对于这种兼具两重性质的证据在质证中应着眼于该证据对被告人不利的一面,从证据来源的真实性、合法性及有无印证 方面进行质证;如果辩护律师认为被告人有罪无疑,则只能在认可的前提下将该证据作为从轻、减轻处罚的证据谈质证及辩护意见。但上述情况并不影响从理论上划 分辩护证据和控诉证据,因为证据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其作用也是客观存在的,并不能随意改变。上述情况就是在不同的辩护观点中,对同一证据所起作用的辩证分 析和具体运用。

二、围绕控诉证据有针对性地主动收集辩护证据,充分运用辩护证据论证辩护观点。

清了控诉证据和辩 护证据的划分依据及其辩证区别,在刑事辩护中就要围绕控诉证据主动收集辩护证据,辩护证据一般应包括以下几类:1、证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没有实施危害社 会行为或者罪轻的证据及材料;2、证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应当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证据材料;3、证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或不具有刑 事责任能力的证据及证据材料;4、证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依据刑法不认为是犯罪的证据;5、证明被告人的行为属于正当 防卫、紧急避险等的证据材料;6、证明被告人的行为已经超过法定追诉时效期限的证据材料。那么如何收集辩护证据?由于指控和证明犯罪的举证责任在控诉机 关,辩护证据是相对于控诉证据而言的,这就决定了辩护律师收集辩护证据是有针对性的,即针对控诉证据所提出的问题或存在的疑点进行收集。如:起诉书指控被 告人利用职务之便在三年时间之内将本单位公款转入承包该单位宿舍楼的某建筑公司,先后13次从某建筑公司支取现金39000元,以支付临时工工资等名义占 为己有,构成贪污罪。辩护律师针对起诉书指控所提出的问题和存在的疑点:“以支付哪些人的工资为名及哪些人没有领到工资?”,进行了深入细致的调查,取到 了被告人39000元的支出都是正当的,不差任何临时工的工资,所谓“以支付临时工工资等名义占为己有”是根本不存在的,被告人最终被判决无罪释放。这就 是辩护证据的收集围绕控诉证据所存在的疑点和不足进行的,这个存在疑点和不足的控诉证据恰恰又成了律师据以证明被告人无罪的辩护证据,即“占为己有”并不 存在。但支取39000元现金的事实并未改变,而是辩护律师依据调查结果对这一事实的认识同控诉方的认识正好相反,这正是前述控诉证据和辩护证据二者之间 的辩证关系,也正体现了划分控诉证据和辩护证据的意义所在。 [page]

三、善于和敢于发现辩护证据,促进控辩双方在质证中的程序公正,增强辩护效果。

由 于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和《律师法》对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规定的不足,律师在庭前无法知悉控诉方所掌握的绝大部分证据,律师庭前主动调查收集证据的机会减少 了,风险加大了,辩护的难度和要求相应地增加了。这就要求律师在刑事辩护中要善于和敢于在已有证据中发现对被告人有利的辩护证据。由于在开庭之前,律师所 能阅到的仅限于控诉机关移送到法院的主要证据复印件及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大量的辩护证据要靠庭审质证中获取。笔者以为:善于和敢于发现辩护证据应把握以 下两点:1、辩护律师应对控方出示的证据是否具有客观、全面性进行质证。所谓客观就是要求控诉机关出示的证据应该尊重客观事实,按照证据的本来面目加以收 集并出示,而不能随意地加以取舍;所谓全面性是指要收集并出示能够证实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也就是既包括对被告人不利的证据,又 包括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即包括控诉证据,又包括辩护证据。实践中,有的公诉人认为他们出示的证据目的在于指控犯罪,而对于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不加宣读, 或不完整宣读,这就使辩护律师无从发现对被告人有利的辩护证据,形成了控辩双方的不平等,违背了证据的客观全面性要求,也影响了法庭质证的程序公正。对 此,辩护律师要敢于维护自己在质证中所享有的质证权利,对控诉方出示的证据的客观全面性提出质证意见,并要求控诉方客观、全面地出示证据。如果控诉方出示 的证据不符合客观、全面性要求,辩护律师应当即提出质证意见。要把握住证据的客观、全面性,则必须促使庭审质证做到“一事一证,一证一质,一质一辩,一辩 一认。”实践中,有的审判人员允许公诉人把一大类证据或所有的证据一一念完,才问被告人和辩护律师有何意见,实质上,被告人也听不清、记不住证人到底说了 些什么,辩护律师也不知道公诉人是否都完整地宣读了,其中的辩护证据也很难发现,这样的质证是达不到质证目的的,也影响了辩护效果。庭审质证是法庭审理的 核心,质证不规范,就很难实现程序公正,当然也使辩护律师无法做到善于和敢于发现辩护证据,可见,好的辩护效果及庭审效果是以控辩双方平等的言词对抗及程 序公正来实现的。2、辩护律师应深入、细致、主动地参与质证,在质证中要善于发现控诉证据的疑点和不足,看有无遗漏对被告人有利证据的收集,要结合控诉证 据和辩护证据,敢于主动向公诉人和被告人提出有价值、有疑问的问题,以引起法庭对有利于被告人证据的重视。

四、收集、运用辩护证据的范围:

在 刑事辩护中,由于辩护律师所要解决的中心问题是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那么,围绕这一中心问题,笔者 以为收集运用辩护证据的范围应该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1、有关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即犯罪主体、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的主观方面有无对犯罪嫌疑人或被 告人有利的证据;2、有关量刑轻重的事实方面有无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证据;3、有关犯罪嫌疑人个人情况和被告人犯罪后表现的事实有无对犯罪嫌 疑人或被告人有利的证据;4、诉讼程序方面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利的证据,即收集、运用侦查、控诉机关有无违反诉讼程序的行为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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