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导读:在借贷纠纷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如果借贷双方订立了标准的借贷合同,那么债权债务关系的判定通常并不困难,但是实践中普遍存在的一种情况是:双方当事人并未订立借款合同,而仅仅只有一张“借条”。那么此时,应如何认定借贷关系的成立/不成立呢?
朋友间借钱,经常会遇到有人说一句“我什么时候有钱,就什么时候还你钱”。如果将它约定在借条或者还款协议中,会有什么样的法律效果呢?近日,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民间借贷纠纷案,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获得法院支持。
原告柯先生和被告朱先生本是朋友关系,却因一笔借款反目。2014年10月14日,朱先生因为生意需要向柯先生借款4万元,并约定每月利息800元。2016年4月19日,朱先生又向柯先生出具欠条一份,注明欠柯先生利息1500元。虽双方未约定还款时间,但法律规定,柯先生可以随时向朱先生主张债权,柯先生于是主动上门要求朱先生还款。在催款过程中,双方发生冲突,大打出手,都进了拘留所。经过公安机关主持调解,双方达成“什么时候有钱什么时候偿还”的约定。原告柯先生将朱先生起诉至舒城县人民法院,要求其归还借款本金4万元及利息1500元并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年利率4.35%计算利息至还清之日止。
法庭上,被告朱先生辩称,不认可4万元借款,原告催款中使用暴力,导致其经营的农庄损失惨重,且双方在拘留所约定了“什么时候有钱什么时候偿还”,现在债务重重,无钱还款,也不应还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书面承认原告所主张的借款和所欠利息的事实,故对原告主张的被告向原告借款4万元和欠利息1500元的事实予以确认。原、被告因索款和还款发生肢体冲突,经协调,双方达成“柯先生不再向朱先生讨要债务,什么时候有钱什么时候偿还”的协议,该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应视原、被告对如何还款作出新的约定。原告提出的诉请,证据不足,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柯先生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什么时候有钱”,属于不确定的事实,该条约定未生效,朱先生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阻止条件成就,应视为条件已成就。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在拘留所达成的调解协议约定“什么时候有钱什么时候偿还”,一方面表明朱先生认可该笔借款,另一方面,偿还该笔借款是在其具有偿还能力的前提下,该约定内容明确,无歧义或约定不明,上诉人没有证据证明上诉人具有偿还能力或经济状况良好。相反,被上诉人所举证据能够佐证其与他人存在较多的诉讼案件,有的已进入执行程序,可见目前被上诉人不具备偿还能力。综上,驳回上诉人柯先生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该案系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根据原、被告双方达成的协议,“有钱”是“偿还”的前提条件,因原告未能举证证明被告目前具有偿还能力或者在协议达成后至起诉前被告添置了具有一定价值的财产和有其他高消费的情形,故原告起诉的条件未成就,即原告要求被告及时还款的证据不充分。建议原告在条件成就或者在取得被告具有还款能力的相应证据后,另行主张债权。
人民法院报讯 (记者 周瑞平 通讯员 方 芳)
本文通过解读最高法院相关裁判观点,对此展开分析总结——
第一种情况:借条存在瑕疵,且真实性难以证明的,借贷关系是否成立要依靠佐证!
如果借条存在形式上的瑕疵,比如有涂改、墨迹不一致、签名字迹不一致。
此时,法院首先会对借条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如果债务人对于笔迹、签章提出异议的,可以由双方当事人提供补充和反驳证据予以解决,双方也可以依法申请司法鉴定来证明笔迹、签章的真实性。
如果经审查借条真实性存疑的,借条作为书面证据就无法被法院直接认定,此时,就应当由出借人对是否交付款项承担举证责任。
如果出借人提交的其他证据可以形成完整有效的证据链的,可以证明其履行了出借义务,借贷关系即可认定成立。反之则不成立。
第二种情况:借条无瑕疵、金额较小、且借款人无法证明借条是虚假时,可认定借贷关系成立!
借条作为借款凭证,从证据角度来看,系一种表明借贷关系的书面证据,本身已经具有较高的证明力。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小额的借款,如果当事人主张系现金交付,除了一张借条外,又没有其他证据的,一般按照交易习惯,可以视作出借人已经完成举证责任,法院可以认定借贷关系成立。不过需要注意的是,这样认定的前提是借款人无法证明该借条系虚假!
注意三个要件:1、借条无瑕疵;2、金额不大;3、借款人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借条不真实。
第三种情况:借条无明显瑕疵,但是借款金额较大时,须审查其他交付细节!
如果借条没有明显瑕疵,但是金额较大(比如涉及十万、几十万、几百万的金额),而出借人主张现金交付,又没有其他相关证据的,则单凭一张借条,并不足以证明借贷关系成立。此时就要审查其他交付细节来进行综合判定。通常包括:
1、交易习惯;
2、出借人支付能力;
3、债权债务人之间的关系;
4、以及其他证人证言。
法院做这样审查的原因在于大额交付本身存在较大法律风险,另一方面是结合具体案件情况,审查借款金额、借款交付细节、出借人的出借能力等。总之,以现金交付借款不如银行转账、支付宝转账、微信转账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