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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离婚涉及哪些法律问题?

来源:原创   作者:张定凯  时间:2022-05-23

  本律师因长期从事婚姻家庭纠纷诉讼代理业务,尤以代理离婚诉讼案件居多。在代理的离婚诉讼案件中,代理女方提出离婚诉讼的略占七成以上。

  在平常工作中,当陌生客户或者亲友推荐客户咨询离婚的时候,我都会问一句:您铁定要离婚吗?有的客户会斩钉截铁的回答:离婚是坚决的,我坚持要离婚!对这类客户,从她回答的中,可以想象得出他遭遇的婚姻有多大的不幸!另外有部分客户的回答则比较犹豫,这部分客户应该是刚经历过吵架、遭受冷暴力或者正在气头上提出离婚的那种,其内心还是不希望家庭走向破灭,还没有达到一鼓作气坚持要离婚那种境界。对这种处于是否离婚犹豫边沿的当事人,其实只需要对方给予一个真诚的道歉或者有亲友从中开导、劝解,是完全可以和好如初的。

  针对铁定要离婚的客户,需要处理哪些法律问题呢?这些问题又将如何去处理?现本律师将其归纳如下:

  1、婚姻关系的解除问题;

  2、子女抚养问题;

  3、财产分割问题;

  4、债务分担问题;

  5、过错赔偿问题;

  6、经济帮助问题。

  对于另一方死活不同意离婚的情况,我们首先得判断对方是因为上述哪一问题或者哪些问题存在分歧?但,不管是哪一个问题的处理,在离婚案件中都是比较棘手的。

  一、婚姻关系的解除问题

  婚姻关系的解除,其最主要的问题就是如何证明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这一点。

  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破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进行了破裂情形的例举,对不便于例举的情形做了兜底条款规定,即“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提起诉讼离婚的一方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由于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太过于抽象,什么样的证据可以证明夫妻感情破裂,并没有统一的衡量标准。由此可见,在离婚诉讼中收集提供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破裂是难上加难的一件事情。

  在离婚诉讼中,另一方往往都不会轻易同意离婚,导致第一次起诉离婚多半会被人民法院以证据不足而被判决不准离婚而告终,从而导致提起离婚诉讼一方不得不再次提起离婚。在第二次离婚诉讼中,需要准备的证据往往就会集中在“分居满一年”的事实上,这就相对较好收集证据。因此,大部分案件起诉一方都会考虑选择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五款“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的规定,予以证明夫妻感情完全破裂。

  二、子女抚养问题

  诉讼离婚案件中,子女抚养往往也是争议较大的一项。在有的离婚案件中,女方会主动放弃争取儿子的抚养权,究其原因主要是受男方家庭传宗接代思想的影响。但大部分女性会选择争取女儿的抚养权,其目的是母亲更能对女儿生理、心理教育进行“把脉”。

  争议最大的就是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只生育了一名子女的情况。鉴于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作出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我国农村绝大部分女性结婚以后,都是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其所生育的子女也就随同男方家庭成员生活。在当今富余劳动力涌向城镇务工的情况下,其夫妻生育的子女又往往是随同孩子爷爷、奶奶生活。当夫妻感情破裂引起离婚纠纷时,男方或者孩子的爷爷、奶奶又坚决不同意孩子由女方抚养,就出现了人民法院在判决子女抚养的时候,以不改变孩子的生存环境,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将孩子判归男方抚养,由女方按月支付子女抚养费的情况居多。

  当然,也有例外情况,比如男方家庭成员有传染性疾病、男方有吸毒、赌博、家暴等不利于孩子健康成长情况的,人民法院也会考虑将孩子判决归女方抚养,由男方按月向女方支付子女抚养费。

  生活在城镇的女性,往往又将孩子托付给孩子的外公、外婆照料,跟随外公、外婆生活。在夫妻离婚的时候,如果夫妻双方无法对子女的抚养问题达成一致协议的,人民法院也会考虑在不改变孩子的生存环境的前提下,将孩子判决归女方抚养。

  人民法院在二婚夫妻离婚案件中,对子女的抚养权归属,往往会照顾无子女的一方,将孩子判归无子女一方抚养。

  结合以上情况分析得出:在离婚案件中争夺抚养权问题,实际上只有一个关键点,即孩子跟随哪方生活时间较长,获得抚养权的几率就大,哪方的生存环境更适宜孩子的健康成长,该方获得孩子抚养权的几率也相对较大。

  要想争取到孩子的抚养权,首先把孩子带在自己身边一段时间,再提出离婚诉讼,这不适是一个明智之举。另外,找出对方不适宜抚养孩子的证据,提供自己有固定居所、稳定收入来源的证据,在孩子的抚养权获得上将会起到锦上添花的作用。

  三、财产分割问题

  在部分离婚案件中,并不涉及财产的分割问题。但在70后、80后、90后的离婚案件中,特别是生活在城镇的夫妻,或者是在城镇购房送子女上学,在城镇从事生产经营、投资理财的夫妻,在提起离婚诉讼的时候,往往就会伴随着财产分割和债务负担请求的提出。

  诉讼离婚案件中夫妻财产的分割,并不仅限于房产、车辆,还涉及到银行存款、股票、债券、投资基金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合伙企业中的股份、独资企业的资产的分割。

  诉讼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实际上是一个析产的过程。针对财产权属清晰、财产项目、财产价值无争议的情况,起诉一方,只需要制定一个对自己有利的分割方案、兼顾公平原则即可。

  对于夫妻感情破裂后分居,对另一方的财产信息掌握不够,或者在共同生活中未对夫妻共同财产资料、信息进行掌控的,在举证过程中往往处于被动地位,在提起离婚诉讼的时候,则无法提出明确的分割请求和具体的分割金额。为了解决这一难题,本律师在此为您提供以下两点建议:

  1、在夫妻生活中,注意掌握夫妻财产信息和证据的收集整理;

  2、在准备起诉离婚时,事先找离婚律师咨询,详细介绍自己的婚姻及夫妻财产情况,便于律师为你出谋划策,提供可行性建议,以最大化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针对如何收集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据材料?本律师仅以房产为例介绍如下:

  (1)全款房:主要收集房产买卖合同、购房发票、转款凭证、资金来源依据。

  (2)按揭房:主要收集房产买卖合同、首付款的支付凭据、首付款的资金来源依据、按揭款支付凭据、银行贷款合同。

  至于其它夫妻共同财产证据的收集,需要根据财产属性、财产的构成情况、财产的取得时间等实际情况去收集,在此不再赘述。

  四、债务负担问题

  离婚案件中的债务问题,主要是指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该债务中,夫妻共债共签的认定和处理,在司法实践中不存争议。争议较大和举证困难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单独举债是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如何收集证据证明是夫妻共同债务?为了解决这一难题,本律师为您做如下指引。

  1、寻找债务形成之前,另一方要求举债一方举债的证据;

  2、寻找举债一方举债后,另一方认可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证据;

  3、举债一方收集所举债务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开支或用于共同生产的证据;

  4、举债一方可以请求债权人协助提供证据证明举债当时另一方认可该债务为夫妻共同该债务,或者协助收集该债务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的证据。

  其实,最好的办法莫过于在提出离婚之前,事先与另一方确认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债务、共同债权有哪些?这样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五、过错赔偿问题

  诉讼离婚过错赔偿问题,不是每一个离婚案件都存在的,它仅限于我国《民法典》规定的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其他重大过错五种情形的离婚案件。

  离婚案件中过错赔偿,是需要无过错方自行提起赔偿请求,而非法律强制赔偿。若无过错方未提起过错赔偿请求,则不涉及该法律问题的处理。

  诉讼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六、经济帮助问题

  离婚案件中的经济帮助问题,同样不是每一个案件中都存在的法律问题,它仅存在于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有负担能力的才给予经济帮助。提出经济帮助,需要符合以下两个条件:

  1、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

  2、另一方有负担能力。

  有且只有符合以上两个条件,才能涉及到经济帮助问题。

  以上诉讼离婚涉及到的法律问题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当您在遇到离婚的相关法律问题时,对尚有不清楚的地方,请致电咨询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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