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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地上上发生工伤事故,怎样索赔?

来源:原创   作者:张定凯律师  时间:2019-08-04

  本律师在实务工作中,经常接到类似以下问题的电话咨询或者网络咨询:

  1、我老公在建筑工地上受伤了,怎样索赔?

  2、我在建筑工地上因支模,从六楼摔倒三楼致腰椎骨折,怎样索赔?

  3、我是老板带去建筑工地做工的,现在受伤了,该找老板还是该找劳务公司赔偿呢?

  本律师认为,要想解决以上问题,审查劳动者与用工方是否建立劳动合同关系显得尤为重要!因为建筑工地上的劳动者需要区分为具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和不具备劳动关系,而仅是劳务关系的劳动者。因用工性质的不同,直接导致索赔途径和赔偿结果不同。

  一般情况下,具有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在工地因工受伤所走的索赔程序是: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向法院起诉。

  而属于劳务关系的劳动者,在工地受伤的索赔途径是向人民法院起诉解决,一般程序是:在司法鉴定机构申请伤残评定→向法院起诉索赔。

  一、什么是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运用劳动能力实现劳动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社会关系。劳动关系的主体一方为用人单位,另一方为劳动者。用人单位必须是我国《劳动法》中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而劳动者是具有劳动能力,以从事劳动获取合法收入作为生活资料来源的公民。劳动者的劳动行为是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从事具体劳动,并获得报酬的过程。所以个人与个人之间是不可能存在劳动关系的。

  二、什么是劳务关系?

  劳务关系是指提供劳务一方在一定或不特定的期间内,接受雇主的指挥与安排,为其提供特定或不特定的劳务,雇佣人接受受雇人提供的劳务并按约定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

  劳务关系的主体类型较多,可以是法人与法人之间的关系,自然人与自然人之间的关系,也可以是法人与自然人之间的关系,它的表现形式与内容是多样化的。

  三、两种索赔程序之比较

  1、适用法律依据不同

  劳动关系要求工伤赔偿适用的法律依据是《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

  劳务关系适用的法律依据是《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赔偿主体不同

  劳动关系要求工伤赔偿的责任主体是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的含社保局)。

  劳务关系要求人身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是接受劳务的一方(雇主、包工头)。

  3、赔偿项目存在差异

  劳动者工伤赔偿项目有: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康复费、辅助器具费、停工留薪期待遇、护理费、生活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

  劳务关系的劳动者的人身损害赔偿的项目有: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精神抚慰金等。

  4、适用计算标准不同

  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要求工伤赔偿的计算基数是工资标准,而劳务关系的劳动者的索赔标准需要区分“城镇户口”和“农村户口”(有的省、市已经统一为城镇标准)。

  5、适用赔偿原则不同

  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要求工伤赔偿,采取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而劳务关系的劳动者的人身损害赔偿,采取的是过错责任原则。

  6、适用的评残标准不同

  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要求工伤赔偿进行伤残鉴定主要依据的是《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而劳务关系的劳动者的人身损害赔偿鉴定标准适用的是《人身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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