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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下落不明,男方怎样起诉离婚?

来源:原创   作者:张定凯律师  时间:2020-05-02

  【案情简介】 高某(女,户籍在原籍贵州省织金县)于2011年与四川省古蔺县陈某(男)相识相恋,于2012年2月生育一子陈某某,并于同年8月在古蔺县某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高某于2016年1月外出务工,且拒绝与高某娘家人及陈某联系,下落不明。

  陈某遂于2019年3月找到张定凯律师,要求为其办理离婚。

  【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定凯,四川朝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承办过程】 张定凯律师接受陈某委托后,经详细了解本案案情,开展了以下代理工作:

  1、制定本离婚案的代理方案;

  2、前往高某户籍所在地,通过向高某父母、邻居等寻找高某下落不明的证据;

  3、前往陈某户籍所在地,通过向陈某邻居等证人了解陈某与高某的婚姻情况;

  4、代陈某拟定民事起诉状提交陈某签字后,向陈某户籍所在地的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起诉立案。

  5、代理陈某参加法院的开庭审理活动。

  【法院认定】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陈某与高某婚后因家庭琐事常发生吵闹,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二年以上,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陈某诉请离婚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由于高某下落不明,为维护双方婚生子陈某某生活的稳定性,对陈某要求抚养婚生子陈某某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审判结果】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陈某被告高某离婚

  二、原告陈某与高某的婚生子陈某某由原告陈某抚养。

  律师释疑

  1、本案被告高某户籍地是贵州省织金县,为什么选择在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立案?

  答: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是由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由于原告陈某的住所地在四川省古蔺县,故本案原告陈某向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起诉立案。

  2、本案被告高某下落不明,受诉法院是怎样通知被告应诉的?

  答: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该规定的意思就是说,原告陈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后,受诉法院必须向被告高某发送原告陈某的离婚起诉状副本,但被告高某下落不明,怎样发送副本?

  针对这个问题,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对此作了专门规定,即:“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这才是通常所说的:离半边婚。

  所以,本案受诉法院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通知被告高某应诉的。

  2、本案判决离婚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本案判决离婚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认定为夫妻感情破裂。但仅有此条规定是不行的,还需证据充分,法院才考虑判决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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