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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蔺故意伤害案|张定凯律师为袁某甲从轻判处辩护意见获法院采纳

来源:原创  作者:张定凯律师  时间:2021-02-25

  一、案情简介

  袁某甲(化名,本案被告人,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承办律师接受其家属委托辩护),本案涉及两起关联事件:第一起,2011 年 6 月 23 日晚,袁某甲在古蔺镇老体育中心与雷某某发生冲突,雷某某事后邀约高某某持刀返回现场理论,在田家面馆与易某甲、袁某甲等人发生争执。袁某甲、易某甲等人将高某某追至滨河路农业银行门口并致高某某受伤。经鉴定,被害人高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构成两处十级伤残。第二起,2012 年 2 月,案外人因债务纠纷,袁某乙、何某某等人将陶某某强行带至河边,逼迫其站在河水中催讨欠款。

  古蔺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指控易某甲、袁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二、委托诉求

  1、结合袁某甲系未成年人等法定、酌定从轻情节,请求法院对袁某甲从轻、减轻处罚。

  2、充分落实 “教育为主、惩罚为辅” 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原则,争取对被告人从宽量刑。

  三、本案难点

  1、被告人系未成年人,既要做好法律辩护,也需要做好心理沟通,促使其如实陈述案件事实;

  2、被害人伤情达到轻伤且两处十级伤残,损害后果较重,需要推动家属完成民事赔偿,争取被害人谅解。

  3、需要梳理全部卷宗证据,挖掘自首、被害人存在过错、初犯、认罪悔罪等多项从轻量刑情节,说服法庭予以采纳。

  4、同案还有其他被告人,需要区分各被告人行为作用,针对性发表未成年人专项辩护意见。

  四、承办过程

  1、接受袁某甲父母委托担任袁某甲辩护人后,承办律师确定辩护思路:立足于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原则,核实自首、初犯、被害人过错等情节,推动民事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综合全案事实争取从轻量刑。

  2、依法会见在押被告人袁某甲,解答法律咨询,沟通了解其学习生活背景,疏导心理,促使其完整如实供述案件经过;

  3、与袁某甲家属反复沟通,释明刑事和解对量刑的重要意义,动员家属尽最大能力对被害人进行经济补偿;

  4、全面查阅、复制卷宗材料,梳理案卷证据,核实案件事实,甄别量刑相关情节;

  5、袁某甲家属向被害人支付 20000 元赔偿款,取得被害人书面谅解;

  6、结合案卷事实,形成完整辩护意见,重点提出:袁某甲犯罪时系未成年人,属于初犯无前科;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悔罪;家属已经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本案被害人自身存在过错;社区及亲友愿意开展帮教,请求法院贯彻未成年人 “教育为主,惩罚为辅” 原则对其从轻处罚。庭审中完整向法庭提交上述辩护观点并出示相关材料。

  五、承办结果

  古蔺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辩护人所提袁某甲系初犯,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被害人存在过错,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判决:被告人袁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六、委托人评价

  委托人袁某甲家属对辩护工作及案件结果表示认可。家属表示,孩子年少冲动卷入刑事案件,内心十分焦虑。律师认真会见、仔细研究卷宗,积极指导开展赔偿谅解工作,充分运用未成年人从宽相关法律规定,辩护意见被法院采纳,取得较轻的刑罚结果,最大限度保护了未成年人,对律师专业、细致的办案工作予以肯定。

  七、律师点睛

  未成年人涉嫌刑事犯罪,司法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未成年人犯罪,法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家属应当重视案件处理,积极配合律师开展赔偿、谅解工作。

  刑事辩护过程中,会见被告人、细致阅卷是基础工作,要仔细甄别证据,挖掘自首、立功、被害人过错、赔偿谅解、初犯偶犯等各类量刑情节,找准辩护关键点。

  故意伤害类案件,积极向被害人赔偿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是非常重要的酌定从轻情节,对量刑会产生实质性影响。

  刑事案件不要消极等待判决,应当尽早委托专业刑事律师介入,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各个阶段开展辩护,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八、承办律师简介

  张定凯律师,四川朝旭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2010 年执业至今,熟悉泸州各区县法院裁判尺度,擅长婚姻家事、合同纠纷、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可远程咨询、异地委托,律所对公签约收费,秉持 “诚恳做人、踏实做事” 理念,优先调解化解纠纷,依法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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