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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蔺离婚律师巧用诉前调解,黄女士顺利离婚!

来源:原创   作者:张定凯律师  时间:2021-10-07

  张定凯律师联系电话:13541594199(微信同号)。

  [案情介绍]

  黄X梅(女,广西河池人)与吴X(男,四川泸州人)于2002年因工作原因在广州佛山某工厂工作时认识,2003年3月确立恋爱关系并同居生活。于2004年生育长子吴X一,于2009年8月生育吴X二,于2010年9月补办结婚登记。

  由于黄X梅、吴X婚前基础差,婚后虽然生育了两名子女,补办了结婚登记,但终因性格不合,生活习惯不一,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双方于2018年6月分居至今,互不履行夫妻义务。

  婚后,黄X梅与吴X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

  夫妻感情破裂后,吴X多次向黄X梅提出离婚,黄X梅考虑到离婚会影响两个孩子的健康成长,而没有同意吴X的离婚请求。黄X梅拒绝吴X的离婚请求后,吴X则采取以拒绝承担孩子的抚养费、教育费等方式,让黄X梅独自支撑两个孩子的所有经济负担,致黄X梅经济负担越来越重。为此,黄X梅遂于2021年7月委托本律师提供离婚诉讼代理。

  [承办过程]

  1、与黄X梅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办具授权委托手续;

  2、帮助黄X梅调取相关证据材料;

  3、代黄X梅书写民事起诉状、网上立案;

  4、与吴X进行沟通、交流,并向男、女双方释明了离婚的相关法律规定,以案释法,促成黄X梅与吴X达成了一致离婚协议;

  5、由于协议离婚受冷静期的制约,加之双方均在外务工,为此,本律师建议黄X梅向受案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吴X配合应诉;

  6、建议受案法院采取诉前调解方式先行调解;

  7、受案法院通过微信诉前调解方式对本案进行调解成功。

  [代理结果]

  1、黄X梅与吴X自愿离婚;

  2、婚生子吴X一、吴X二由吴X抚养,并跟随吴X生活,黄X梅每月支付吴X子女抚养费各600元,至孩子分别独立生活时止。

  [律师总结]

  1、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没有冷静期的限制;

  2、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双方均可申请诉前调解;

  3、不管选择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因大部分离婚案件都会涉及到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负担等比较专业的法律问题,建议委托或者咨询专业律师办理,以避免离婚后财产纠纷、变更抚养权纠纷、追偿权纠纷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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