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135-4159-4199
热门话题: 刑事辩护 | 合同商事 | 婚姻家事 | 交通事故 | 债权债务
您现在的位置是:古蔺律师网>合同商事>  正文

古蔺律师谈双“十一”之消费陷进?

来源:原创   作者:张定凯律师  时间:2021-10-09

  伙伴们,2021年双十一购物节又要来啦。剁手节来临是不是有点小激动。准备好钱包的同时,剁手党还需要了解,双十一买买买千万不要掉进陷阱。下面为大家讲讲,双十一购物涉及的法律知识。

  一、快递包裹不翼而飞,谁之责?

  每年双十一过后,大家都在焦急的等待自己的心仪东西。但是每年双十一由于货物积压严重,物流不畅,有时候还会车祸导致包裹不翼而飞,作为消费者我们应该找谁赔偿?

  我们在网上提交了订单,并支付了全部的款项,可以视为已经和卖家之间成立了买卖合同关系,而事后卖家并没有将货物交付,因此我们可以要求卖家承担由此带来的损失。若是因快递公司的失误导致货品丢失,快递公司当然要对此负责。但是一般情况下,是由发件人向快递公司索赔,所以消费者只需要与店家协商处理即可。

  法条链接: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二、包裹商品与实际不符,谁之责?

  双十一很多商家都会打折,但是我们收到货后会发现商家描述与收到的货物不对,商品损坏严重,那么我们应该找谁呢?

  商家应将商品的实际状况描述详细且如实交代。商家如果保证商品是正品,那就应该是正品,如果是赝品,商家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商家未告知打折商品具有瑕疵的,但是商家发了具有瑕疵的商品,也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法条链接: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第二款: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

  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相关文章:

对控诉证据合法性的审查和判断方法
浅论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倒置
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出资转让存在的法律问题
浅谈贪利型职务犯罪中言词证据的运用
浅议中国行政处罚听证程序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