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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蔺律师:未成年人骑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监护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原创   作者:张定凯律师  时间:2021-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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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

  2009年3月4日8时20分,付某(16岁)驾驶川EBXXX2二轮摩托车从德耀方向驶往古蔺方向,邱某驾驶川E1XXX5号二轮摩托车从古蔺往德耀方向,两车行经古蔺县古高线99KM+200M时,双方均未各靠右侧通行,且临危处置措施不当发生碰撞,造成付某、邱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古蔺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付某、邱某承担事故同等责任。邱某所受之伤为颅脑损伤,经医疗后遗留:“脑外伤后精神病”;付某为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

  [承办过程]

  本律师依法接受受害人邱某家人委托后,开展了以下工作:

  1、调取邱某的住院病例、出院证明、交通事故档案资料进行全方面分析

  2、对事故相对方付某的个人情况及家庭情况进行实地调查、了解;

  3、收集办案相关证据材料;

  4、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邱某受伤残疾程度进行等级鉴定;

  5、代理付某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6、代理参加本起交通事故的开庭审理活动。

  [审判结果]

  本案经古蔺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法院根据古蔺县交交警大队作出的事故责任划分认定,付某、邱某应各负事故的同等责任,付某对邱某的损失应承担50%的责任。经审理查明:邱某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生活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鉴定费等损失共为250600元,故判决由付某的法定监护人付某某、胡某某共同赔偿邱某125300元。

  [办案总结]

  在本起交通事故的索赔中,主要解决的问题是邱某的损害是由一个年仅16岁的少年造成的,应该由谁赔偿的问题?本律师在办理过程中考虑到付某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于是依法将付某的父母付某某、胡某某作为付某的法定代理人提起诉讼索赔,解决了这一问题。

  古蔺律师联系电话:13541594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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