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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涉及到按揭房怎样分割?

来源:原创   作者:张定凯律师  时间:2022-02-02

  目前,无论是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机关,还是各级、各地人民法院的统计情况来看,我国的离婚案件逐年呈上升趋势!特别是人民法院的统计情况来看,涉及到离婚后财产纠纷、离婚后损害赔偿纠纷也逐年上升,这可能源于夫妻双方在离婚时涉及到共同财产的处理不彻底,或者有转移隐匿财产的可能存在,才会发生人民法院对婚后财产纠纷、婚后损害赔偿纠纷进行司法统计。

  由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处理主要涉及的大部分为房产、车辆,当然也有涉及到股权、经营权、著作权等财产权益分割的。但由于夫妻离婚财产分割本身较为复杂,本文仅以夫妻共同财产中所涉及的按揭购房问题进行介绍。

  一、婚后按揭贷款购买房产的处理?

  1、男女双方婚后以一方名义购买并办理了按揭贷款的房产,产权登记在个人名下,婚后由双方共同偿还按揭贷款,如何认定房产权归属?

  [律师释疑]   只要夫妻双方没有特别约定,那么该房产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未偿还银行部分的按揭款为夫妻共同债务。因为我国《民法典》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男女双方婚后以双方名义购买的房产,以一方名义办理了按揭,由一方偿还贷款,此种情形下房屋产权归属怎样认定?

  [律师释疑]  这种情况下的房产也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只要是夫妻存续期间取得的房产没有特别约定,无论是登记于双方名下还是一方名下,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理由同上。

  3、上述以上1、2种情形下的房产,在夫妻离婚时,应如何分割?

  [律师释疑]  对于以上两种情况下的房产,在夫妻离婚时应以房屋市场价计算,不按当初购房合同金额计算;如果涉及未还贷款,应先要将未还贷款部分除去。在具体分割过程中,如果夫妻双方就房屋所有权的归属无法达成协议的,可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76条的规定处理,即:

  (1)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的,应当准许;

  (2)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3)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二、一方婚前按揭贷款买房、婚后共同偿债的房屋所有权归属

  1、夫妻一方婚前支付了部分房款,婚后共同还贷,或一方用个人财产还贷,离婚时,尚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如何处理?

  [律师释疑]  这种情况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77条的规定:”离婚时尚未取得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当事人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进行财产分割时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一方婚前办理了购房贷款按揭手续,并取得产权证,婚后共同偿还按揭贷款,此种情况下的产权归属及离婚时如何分配房产?

  [律师释疑]   判断按揭住房的关键是房屋产权证记载的权利人和产权证取得的时间,如购房人在婚前已经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只是为了还贷而将房屋的所有权抵押给银行,和银行之间只是债权债务关系,夫妻用共同收入还贷只是在夫妻之间产生了债权债务关系。如果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偿还了银行贷款,可以理解为是用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偿还了一方的婚前个人债务。因此,在离婚时应将一方婚前购买的按揭房判归买房者所有,同时应当将夫妻所共同偿还贷款的一半补偿给另外一方。

  3、对于产权证登记在一方名下,但夫妻另一方有证据证明婚前购房时,是双方共同出资购买,且共同偿还按揭贷款的,在双方离婚时应如何认定房产的所有权归属?

  [律师释疑]  此种情况下的房产仍为产权证登记的权利人的个人财产,剩余未还的按揭贷款为其产权证登记的权利人的个人债务。但对首付款和已归还的按揭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出资和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4、对于产权证登记在一方名下,配偶方有证据证明婚前购房时,参与共同出资,且有证据证明其婚前购房是基于双方均认可所购房屋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进行出资的,可否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否?

  [律师释疑]  此种情况与上一种情况有所区别,因为此种情况下的对方有证据证明所购房屋,是在双方认可约定为共同所有的情况下购买,虽然房产登记于一方名下,但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为宜。夫妻离婚时,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处理。此时的尚欠按揭贷款,应按共同债务进行处理。

  以上这种情况,在分割共同所有的房产时,对于存在当事人出资数额比例悬殊,且婚后确未共同生活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较短等情形的,应当予以考虑,可参考当时的出资比例对房产进行分割,而不能以平均分割一概而论。

  5、对于婚前一方出资,以双方名义购买的房产,在离婚时如何分割?

  例如:张三想通过按揭贷款买房,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其女朋友李四提出把自己的名字也加上去,张三答应后考虑到李四并没有实际出资,张三为了避免财产纠纷,仍以自己的名义办理了个人按揭贷款,房产证下来后,张三也并没有把房屋共有权证交给李四。但以后俩人因故离婚时,李四却要求分割财产。

  [律师释疑]   对于此问题,因我国房产实行的是登记公示制度,即产权人以有权登记的县级以上房地产行政主管机关的登记为准。这套房屋属于张三和李四共同所有。至于张三以自己的名义办理的个人按揭贷款,只能证明其通过银行借款支付了购房款,而不能否定李四的产权人地位。如果张三举证困难,则很难把李四从产权人中除名。而在房屋产权人名称不变更的情况下,李四是有权享有房产份额的。司法实践中一般都会按照产权证上记载的份额支持其提出的财产分割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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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仅供参考,部分内容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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