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领域

AREA OF EXPERTISE

在线咨询

ONLINE CONSULTATION

古蔺县离婚律师——事实婚姻如何解除?

来源:原创  作者:张定凯律师  时间:2025-04-05

  本问题由四川古蔺离婚律师张定凯提供解答。

  法律分析:事实婚姻的解除主要有两种方式:

  一、补办结婚登记后协议离婚

  双方当事人可以选择补办结婚登记,然后再通过协议离婚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因自同居以来,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不能直接办理协议离婚。

  具体步骤如下:

  1、双方需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将事实婚姻关系转化为合法的婚姻关系;

  2、补办结婚登记后,双方应签订书面离婚协议,明确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并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

  3、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完成离婚手续。

  4、受离婚冷静期制度的影响,需要等待三十天的冷静期以后,双方才能办理离婚登记,领取离婚证。

  这种解除事实婚姻的方式,耗时短,节省费用,但易遭到对方的反悔。

  二、诉讼离婚。

  如果双方无法协商一致,一方可以选择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将根据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来判决是否准予离婚。这种方式的离婚,通常情况下耗时较长,但解决问题彻底。

  三:律师提示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只有在1994年2月1日以前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才被视为事实婚姻。在此之后的,则不被视为事实婚姻,只能是同居关系。

  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不存在解除问题。如果双方对财产或孩子抚养权、抚养费有争议,可以就此问题向法院起诉。

  总的来说,事实婚姻的解除需要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方式,并遵循相关的法律程序和规定。

  四、法律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三条 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七条 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上一篇:有离婚协议怎样起诉抚养费问题?

下一篇:没有分居可以起诉离婚吗?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