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领域

AREA OF EXPERTISE

在线咨询

ONLINE CONSULTATION

有借条但是没有真实的借款事实怎么办?

来源:原创  作者:张定凯律师  时间:2025-04-30

  本问题由四川古蔺县律师张定凯提供解答。

  一、核心结论:有借条,但没有真实发生借款关系的借条是无效的。

  二、问题解析:借条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才能有效,包括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并且需要有真实的出借行为。如果借条上虽然写明借款情况但实际上并没有发生借款事实,这样的借条是不具备法律效力的。

  在面对这种情况时,如果借款人提出并未收到借款,出借人需要提供实际的交付凭证来证明款项已经交付。这包括银行转账记录、现金收据等证明资金流动的材料。如果出借人无法提供这些证据,那么其主张就不能被法院支持。

  因此,对于出借人来说,在签署借条的同时,确保有真实的资金交付行为是非常重要的。而对于借款人来说,如果确实没有收到借款,应积极收集证据,如与出借人的通话录音或证人证言,以证明借款事实并未发生。

  总的来说,没有实际借款事实的借条是无效的,双方在借贷交易中应确保所有程序和文件的真实性及合法性。

  三、律师行动建议:借款人在出具借条的时候,建议在借条上注明:此借条涉及到的借款以借款到达借款人账户时生效。

  四、法律参考: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九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四条 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第十五条 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

  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下一篇:外地人欠钱在本地可以起诉吗?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