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135-4159-4199
热门话题: 刑事辩护 | 合同商事 | 婚姻家事 | 交通事故 | 债权债务
您现在的位置是:古蔺律师网>  在线咨询
温馨提示

1、不论您想得到法律咨询、代书服务或想聘请律师人作为代理人、辩护人需来访,请提前与律师预约。

2、如果您所涉及案情较紧急,而律师手机关机或未接听,说明律师正在开庭或其他原因不方便应答,律师看到信息后会立即回复,或者请您稍后再拨打。咨询热线:135-4159-4199

3.在线咨询时请至少留下一种联系方式,方便律师通知咨询已经得到回复。

(*姓名仅律师可见)

(*手机号码仅律师可见)

验证码

如果您还有疑问,可以直接拨打免费法律咨询电话:135-4159-4199,律师会快速为您解答!

你好!你咨询的问题做如下回复: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对房产的归属有协议约定的,在离婚时按照双方的协议办理。

回复时间:2015-10-23 23:51:36  回复律师: 张定凯律师  咨询热线:135-4159-4199

你好!对你咨询的问题回复如下: 首先,要确认你弟弟是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还是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如属前者,他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如属后者,他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其次,你弟弟已经离婚,没有子女,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应由你的父母做为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你弟弟的民事活动。 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综上,你父母可以代理你弟弟与你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在你负责你弟弟生活、医疗以及死亡安葬后,依法获得他的这套房产。《遗赠扶养协议》可以办理合同公证。

回复时间:2015-10-23 23:45:55  回复律师: 张定凯律师  咨询热线:135-4159-4199

我国新《刑事诉讼法》关于申请取保候审作了如下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回复时间:2015-10-23 00:11:21  回复律师: 张定凯律师  咨询热线:135-4159-4199

你没有按期还款,你已经违约,对方起诉你,你应当积极应诉,争取协商处理。

回复时间:2015-10-17 22:40:56  回复律师: 张定凯律师  咨询热线:135-4159-4199

离婚可以通过两种途径解决:一是双方协商离婚能够达成协议的,可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二是协商不成的,提出离婚的一方可以直接到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回复时间:2015-10-15 21:54:00  回复律师: 张定凯律师  咨询热线:135-4159-4199

你父亲确定只分给你一个人,就是个人财产。离婚时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回复时间:2015-10-13 19:29:05  回复律师: 张定凯律师  咨询热线:135-4159-4199

你咨询的这个问题,需要通过对房屋受损与石厂大型货车运输石材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鉴定,如果经鉴定确属存在因果关系,石厂需承担赔偿责任。

回复时间:2015-10-13 19:28:41  回复律师: 张定凯律师  咨询热线:135-4159-4199

你好!你咨询的问题回复如下: 1、你父亲应否承担担保责任,取决于他是否在借条上签名或者口头承诺承担担保责任,如果存在此情况,你父亲应承担担保责任;反之,你父亲仅仅是充当了借款的介绍和媒介作用,不用承担担保责任。 2、40000元的借款,年利息2400元,不属于高利贷。 3、此笔借款如属周某夫妻共同借款,周某死后,由周某之妻承担偿还责任;如属周某个人借款,周某死后,应由周某的法定继承人在周某遗产范围内承担偿还责任。 4、此笔借款出借人是胡某,应由胡某主张偿还责任。 5、既然周某已经死亡,胡某应在周某死亡后两年内主张权利。

回复时间:2015-10-09 23:08:09  回复律师: 张定凯律师  咨询热线:135-4159-4199

你好!首先要弄清楚你讲的财产都包括些什么?这些财产是否是你父母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如属共同财产,仍由你父母进行分割。如属家庭共同财产,你们任何一人都可以提出分割请求。

回复时间:2015-10-06 23:39:18  回复律师: 张定凯律师  咨询热线:135-4159-4199

你好!你咨询的问题,可以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程序解决。

回复时间:2015-10-05 21:15:44  回复律师: 张定凯律师  咨询热线:135-4159-4199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