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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出手后的房屋,可以反悔吗?

来源:原创   作者:张定凯律师  时间:2017-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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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当今社会正处于精神文明、物质文明不断提升发展阶段,人们的生活水平也不断提高,居住条件不断改善,出手赠与也比较大方起来,父母之间、情侣之间赠与房屋的情况并不少见,赠与之后通常也没及时过户。关系好的时候东西都是不分彼此的,关系破裂时,赠与的房屋就会成为双方争议的问题。

  那么,赠与出手后的房屋是否可以拿回来吗?关于此问题不能仅以是否过户而论,应区别情况:

  一、已公证未过户的房屋赠与情形

  赠与公证,是国家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产权人将个人所有的财产无偿地赠送给他人的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证明的活动。

  一般来说,赠与人与受赠人双方能够进行赠与公证,证明赠与人就不存在有欠缺考虑,或者谋受欺诈、胁迫的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房屋虽然还没有过户,但已公证的,赠与人是不能要回的。

  二、未过户的房屋赠与情形

  这种情形是指双方签了赠与合同之后,没有办理过户登记。

  这种情况下,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赠与人是可以把房屋要回来的。因赠与不动产,在办理财产权属转移登记之前,赠与人是享有撤销赠与的权利。

  三、特殊性质的房屋赠与情形

  除了亲朋好友之间的赠与是最常见的赠与,还有向红十字会、希望小学等公益性质的特殊赠与。如果赠与的房屋是有社会公益性质、道德义务性质,即使房屋还未过户,赠与人都不享有要回房屋的权利。

  由于房屋价值较大,因赠与发生纠纷的,建议找律师介入,从专业的角度维权。

  四、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一章 赠与合同

  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百五十九条 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第六百六十条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

  依据前款规定应当交付的赠与财产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百六十一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第六百六十二条 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第六百六十四条 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第六百六十五条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第六百六十六条 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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