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135-4159-4199
热门话题: 刑事辩护 | 合同商事 | 婚姻家事 | 交通事故 | 债权债务
您现在的位置是:古蔺律师网>成功案例>  正文

代理丁某起诉离婚,仅用半月在宜宾兴文法院顺利离婚!

来源:原创   作者:张定凯律师  时间:2019-12-20

  【张定凯律师联系电话】:13541594199(微信同号)。

  【案情简介】

  丁某(女)与罗某(男)于2009年认识谈婚,不久后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生活。同居生育一子后,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共同生育的孩子现年7岁。

  由于男女双方婚前基础差,婚后聚少离多,加之男方在2017年因违法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男方出狱后,女方(在外务工)通过电话联系男方要求协议离婚,遭到男方拒绝。

  【承办过程】

  1、本律师接受丁某委托后,向丁某讲明了离婚的相关法律规定、离婚途径和应当准备的材料证据;

  2、在本律师的指导下,丁某进行了证据收集;

  3、本律师到男方定罪量刑法院调取相关文书材料;

  4、本律师联系受诉法院,衔接网上立案、移动微法院立案事宜;

  5、本律师为丁某进行网上立案,受诉法院审核通过后,向受诉法院邮寄相关文书、证据材料。

  6、受诉法院立案通过后,本律师与男方进行了沟通,并就双方离婚的原因、有无和好可能、离婚对孩子的最小伤害等方面进行交流、帮助分析之后,男方同意离婚,并通过本律师与男、女双方的来回沟通,对子女抚养也达成了一致意见。

  【审判结果】

  由于双方对离婚、子女抚养达成了一致意见,宜宾市兴文县人民法院以调解方式为双方办理离婚手续。

  【办案总结】

  1、办理离婚案件,受托律师应与男女双方进行沟通、了解,找准离婚的真正原因和有无和好可能,对双方进行释法晓理,并尽量考虑未成年的健康成长,提醒离婚双方尽可能不要给自己子女带来较大伤害!规劝双方离婚后,也应尽责当好父母,并为孩子健康成长着想,应保持随时沟通交流。

  2、离婚男女不是仇人!应是朋友!如果这样下去不这样相处,对孩子的成长是极为不利的!甚至会对孩子造成一生的不幸和终身遗憾!

  3、离婚当事人不要惧怕离婚诉讼耗时较长,花费较大,找准律师!让律师找好问题症结!让律师做好诉讼策略,有时就是十天半月的事情,就可以顺利实现离婚目的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相关文章:

对控诉证据合法性的审查和判断方法
浅论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倒置
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出资转让存在的法律问题
浅谈贪利型职务犯罪中言词证据的运用
浅议中国行政处罚听证程序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