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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蔺律师采取保全措施,成功将四十万元货款收回。

来源:原创   作者:张定凯律师  时间:2019-12-21

  古蔺律师联系电话:13541594199。

  【案情简介】

  贵州省仁怀市安某从泸州市江阳区张某、王某、李某处赊购红粮,于2013年10月31日经双方结算后,安某向张某、王某、李某出具40万元《欠条》一张,《欠条》载明“月息按二分计算”,并同时约定:“货款以银行转账为准”。

  安某出具40万元《欠条》后,经张某、王某、李某多次催收未果,三人于2017年10月找到本律师,要求提供诉讼代理,追收此款。本律师在认真了解情况后,接受了他们的委托。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定凯,四川朝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件难点】

  一、《欠条》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

  二、债权人没有书面催收证据,也无证人证明债权人催收过此款;

  三、债权人要求案件最好在泸州市江阳区法院处理(法律规定通常应在欠款人安某户籍所在地的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起诉)。

  【承办过程】

  1、双方签订了《民事诉讼委托代理合同》,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

  2、指导债权人重新固定本案催收证据;

  3、在催收证据固定好后,按债权人要求向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起诉,并获得立案审查通过;

  4、法院受理案件后,本律师及时对安某的财产情况进行了大范围调查了解,在获得安某位于贵州省仁怀市拥有住宅房一套信息后,及时向泸州市江阳区法院申请了财产保全,查封了安某的房产;

  5、代理债权人出庭参加庭审活动。

  【审判结果】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判决安某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张某、王某、李某货款40万元,并自2013年11月1日起,以4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计算利息至货款付清之日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后,安某在上诉期限内未上诉。该案经过申请执行程序后,其欠款本息已履行完毕。

  【律师办案总结】

  一、本案在接受委托时,张某、王某、李某已经丧失胜诉权,通过本律师提供的补强证据措施,挽回了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

  二、及时申请财产保全措施,是本案获得顺利执行的有力保障。

  三、善于运用法律对案件的管辖权,寻求就近法院立案,减少诉讼成本。

  四、债权在遇到催收障碍或者催收无果的情况下,应及时向律师求助。

  古蔺律师联系电话:13541594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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