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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书到底怎样写更有效?

来源:互联网   作者:张定凯律师  时间:2021-03-31

  很多人起草离婚协议书时,只关注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其实,以下这些问题也需要特别注意:

  一、户口问题

  户口纠纷不属于法院的受理范围,公安机关也无权干涉。而涉及一方或孩子户口迁移,需要双方配合提供户口本原件及相关证件。因此,建议在离婚协议中写明不迁出户口或者不配合办理手续的法律责任,来约束当事人。

  二、孩子姓氏处理问题

  若双方协商一致要更改孩子姓氏,应在离婚协议中写清楚,这样一方就不能要求法院责令恢复姓氏。若一方担心对方更改孩子的姓氏,可以在离婚协议中明确一方不得擅自更改子女姓氏,并约定足额的违约金或其他违约责任,这样可以有效限制对方的行为,尽量减少诉讼。

  法律依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59条:“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三、夫妻之间补偿、赔偿及债务的处理问题

  若存在下列情形,应该和对方协商如何处理,并在协议中写明。

  1、婚内借款问题

  法律依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82条:“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者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以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2、补偿问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8条:“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民法典》扩大了《婚姻法》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适用范围。首先,不再以夫妻约定分别财产制度为前提条件,无论采取何种财产制度,离婚时,夫妻一方均可因承担较多家务劳动而获得经济补偿。其次,离婚时对付出家务劳动较多一方的经济补偿,不影响其对夫妻共同财产均等分割的权利及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离婚经济帮助的权利。

  3、困难帮助问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90条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4、过错损害赔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91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民法典》新增有重大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可以要求损害赔偿的条款,加大了对无过错方的保护力度。

  5、擅自处分房产问题

  法律依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一)第28条:“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关于抚养费的约定问题

  如果双方不作特别约定,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42条的规定,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笼统地约定抚养费数额,对抚养方和子女往往有失公平。而教育费和医疗费的多少,是离婚时无法准确预计的,要等实际发生才能明确,且生活费也是随着物价上涨而不断攀升。所以,建议双方约定每月支付一定金额的生活费,且逐年递增(约定具体的比例),教育费、医疗费和大笔开支(如子女须对外承担责任)则按照实际发生金额,由双方平均分担。

  五、 不分割财产的表述问题

  同样是不分割财产,不同的表述,却代表着不同的含义,引起的法律后果将会不一样,所以必须谨慎对待。建议当事人结合自己的客观情况和主观诉求来确定表述方法。

  1、针对“没有共同财产分割”的表述问题

  这种表述,离婚后仍可起诉要求分割共同财产,且无诉讼时效限制。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一)第83条:“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2、针对“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的表述问题

  这种表述,离婚后不能再要求分割,相互无权要求分割。对经济上处于弱势,或并不清楚配偶真正财产状况的一方,丧失了日后要求分割财产的权利,非常不公平。

  所以,当事人应将全部共有财产一一列明,逐一写清楚属于哪一方所有?或怎样处理?千万不要简而言之、大而化之。一时的疏忽或贪图方便,日后很可能带来经济利益上的重大损失。

  六、婚内协议离婚协议是否需要公证问题

  公证不仅能加强证据的证明力,有时还会直接决定或影响当事人实体权利的实现。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32条和《民法典》第658条规定,除公证过的或者具有道德义务、公益性质的赠与不能撤销外,在其他情况下,赠与人可以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撤销赠与。

  通常而言,家庭内部的赠与不涉及道德义务或公益性质,故公证就成为受赠方保障自己能获得赠与财产的唯一途径。

  比如:张三与李四离婚,张三同意将自己应分得的房产赠与子女,在张三与李四办理离婚登记后,张三却反悔不愿意将应分得的房产赠与子女,更不愿意将房产过户到子女名下。导致各方发生纠纷。

  如果当初双方公证了离婚协议,则该房产赠与即不可撤销,更有利于保护了子女的利益。

  由此可见,公证意义重大,甚至是不可或缺的。建议当事人在办理离婚协议或婚内协议时,将协议进行公证以免后患。

  法律依据:

  1、《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32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2、《民法典》第658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七、如何对付“离婚协议可以反悔”问题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69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协议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为条件的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如果双方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和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

  对于这条重要的新规定,应该注意两点:

  1、对己方有利的财产约定,可签订婚内协议,不要出现离婚字眼及离婚的意思表示,这样对方就不能请求推翻。

  2、可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即使协议离婚不成,该协议的内容仍然有效,双方均不得反悔,在诉讼离婚中也适用该离婚协议。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当事人就协议效力选择或排除法律适用,体现契约自由和处分原则。这种约定属于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范畴,法律应予认可。

  以上这些你都清楚了吗?在起草离婚协议书时,务必深思熟虑不可为了快速离婚而疏忽了对一些重要问题的约定而后悔莫及!必要时委托律师提供专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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