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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蔺律师:恋爱分手后,对方拒绝返还车辆如何办?

来源:原创   作者:张定凯律师  时间:2021-05-11

  古蔺律师联系电话:13541594199(微信同号)。

  [案情简介]

  潘X与甘X原系男女朋友关系。2017年3月潘X购买大众牌轿车一辆,登记于自己名下,车牌为晋A×××××号。该车买回登记后一直由甘X使用。2017年6月,潘X与甘X恋爱分手,甘X拒绝返还潘某汽车。潘X遂委托本律师提供诉讼代理服务。

  [潘X的诉讼请求]

  请求依法判决甘X返还潘X号牌为晋A×××××号的小型轿车一辆。

  [甘X答辩] 甘X未予答辩。

  [法院认定]

  本院认为,晋A×××××号小型轿车登记在潘X名下,系潘X的合法财产。甘X与潘X恋爱分手后,甘X占有该车至今,但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证明其有权占有该车,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的规定,对潘X请求甘X返还晋A×××××号小型轿车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

  [法院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甘X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号牌为晋A×××××号的汽车返还给原告潘X;

  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被告甘X负担。

  [律师办案总结]

  一、恋爱期间的男女,对自己个人财产应妥善管理,特别是车辆的使用,须将车辆交给符合准驾车型的驾驶人员使用,且须投保车辆交强险和一定数额的三者险;

  二、恋爱分手后,应及时要求对方返还自己的个人财产;

  三、恋爱分手后,如涉及到金钱问题的,应及时进行清算,避免今后发生经济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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