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介绍
委托人刘某(被告)与杨某(原告)系夫妻关系,杨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解除与刘某的婚姻关系,案件受理后,刘某委托张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处理本案相关应诉事宜。
经张律师对委托人进行询问并了解到:杨某在起诉状中诉称的结婚登记时间、生育子女情况、子女上学情况均无异议。但杨某主张“自2022年10月起,刘某未支付两个孩子的抚养费”、“未支付家用费用”的事实与实际不符。
此外,杨某已向法院申请冻结刘某的网络资金。
二、委托人要求
1、委托张律师作为离婚诉讼的代理人,全程参与案件诉讼流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反驳杨某的不实诉讼事实,帮助收集证据证明委托人已履行孩子的抚养义务及家庭的经济供给义务;
3、申请解冻被冻结网络资金,并需要认定被冻结资金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4. 不同意与杨某离婚,希望维持现有婚姻关系,保障子女的健康成长环境。
三、律师分析
本案系离婚纠纷,核心争议焦点在于:
1、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否符合法定离婚条件;
2、委托人是否存在原告所述“未支付抚养费、家用费用”的情形;
3、被冻结资金的性质及归属问题。
结合委托人陈述及现有证据,律师分析如下:
1、离婚认定层面
根据法律规定,原告提起离婚诉讼,需举证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如重婚、家暴、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等法定情形),而委托人明确不同意离婚,且目前无证据显示双方存在法定准予离婚的情形,具备应诉抗辩的基础。
2、抚养费及家用费用层面
委托人能够提供微信转账记录、银行流水等证据,证明其已持续向子女支付抚养费、支付家用费用,可直接反驳原告的不实主张,该部分证据将作为核心应诉证据提交法院。
3、委托人资金被冻结层面
因委托人能够提供社保局打款明细、劳动争议仲裁决定书、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明被冻结网络资金为委托人的工伤赔款,根据法律规定,工伤赔偿款项属于个人财产,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因此,可申请法院解除不当冻结。
总结代理优势:委托人持有相应的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可通过合理组织证据精准抗辩,大概率可实现“不准予离婚”的诉讼结果。
四、律师承办经过
1、案件承接后,张律师第一时间与委托人通过微信、电话沟通案件基本情况,初步了解双方婚姻关系现状、子女抚养情况及原告的诉讼请求,梳理案件核心争议点。
2、组织线下见面沟通,详细核实案件细节,重点确认原告起诉状中载明的事实(结婚登记、子女情况等)、委托人支付抚养费、家用费用的具体情况,被冻结资金的明细及性质,并指导委托人整理相关证据材料,包括微信转账记录、银行流水、社保局打款明细、劳动争议仲裁决定书、民事判决书等。
3、结合委托人陈述及证据材料,制定针对性的应诉思路:重点反驳原告不实主张,提交抚养费、家用费用支付证据,明确被冻结资金为工伤个人财产,同时阐述夫妻感情尚未破裂的观点,请求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
4、制作诉讼证据材料清单,撰写答辩状,明确答辩意见,按时向法院提交应诉材料。
5、庭审过程中紧紧围绕案件争议焦点,清晰陈述答辩意见,出示相关证据,反驳原告的不实主张,就被冻结资金的性质、委托人履行抚养及家庭义务的情况进行详细举证质证,充分阐述“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不应准予离婚”的理由,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
6、庭审后,及时与委托人沟通庭审情况,反馈案件进展,解答委托人的疑问,跟进案件审理进程。
五、法院认定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杨某与刘某系合法夫妻关系,双方育有子女两名,目前子女正常上学。关于原告主张的“委托人自2022年10月起未支付子女抚养费、家用费用”,结合委托人提交的微信转账记录、银行流水等证据,能够证实委托人已持续向子女支付抚养费,向原告支付家用费用,原告该两项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采信。
关于被冻结资金,结合委托人提交的社保局打款明细、劳动争议仲裁决定书、民事判决书等证据,法院认定该笔资金系委托人的工伤残疾赔偿金、医疗补助金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属于委托人个人财产,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另查明,原告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委托人明确表示不同意离婚,愿意继续维护婚姻关系、履行家庭义务,结合双方婚姻现状及子女成长需求,法院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尚未达到法定离婚情形,不符合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
六、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判决:不准予原告杨某与刘某离婚。
七、委托人对律师的评价
张律师用专业、负责的态度,从案件承接后的多次沟通,到证据整理、答辩状撰写,再到庭审应诉,全程细致严谨,精准把握案件核心争议点,有效反驳了原告的不实主张,成功维护了我的合法权益,最终实现了“不准予离婚”的诉求。
张律师耐心解答了我的各种疑问,为我及时反馈案件进展,让我在整个诉讼过程中感受到了专业的法律支持,非常认可张律师的代理服务,我对代理结果十分满意,张律师是值得推荐和信任的好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