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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蔺离婚纠纷|张定凯律师善选案件管辖法院,为原告顺利拿到离婚调解书

来源:原创  作者:张定凯律师  时间:2021-10-06

  一、案情简介

  杨某华(化名,湖北宜都人)与邓某梅(化名,四川古蔺人)2006年8月经朋友介绍相识,同年10月确立恋爱关系并同居,2008年10月在湖北宜都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杨某涵。

  婚后因家庭经济条件、收入差距、双方年龄差距等家庭矛盾,邓某梅于2011年10月离家外出。离家之后邓某梅多次向杨某华提出离婚,杨某华考虑婚生女儿,一直未同意离婚请求。自2013年1月开始,杨某华彻底失去与邓某梅的联系。邓某梅离家之后,未履行夫妻义务,也未承担女儿的抚养义务,杨某华希望解除婚姻关系,于2021年8月委托张定凯律师提起离婚诉讼。

  二、委托诉求

  1、请求判决原告杨某华与被告邓某梅离婚;2、婚生女杨某涵由原告杨某华直接抚养,判令邓某梅承担子女抚养费。

  三、本案难点

  1、被告户籍信息发生变动,户口已经从四川古蔺迁移至山东某市,产生管辖障碍,需要核实被告实际经常居住地,确定管辖法院;

  2、双方失联多年,原告长期不在湖北生活,跨地域找人存在难度;

  3、双方分居时间久远,需要收集整理夫妻感情长期破裂的相关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4、原告希望尽快解除婚姻关系,不想经过民政离婚三十日冷静期,期望高效化解婚姻纠纷,同时落实女儿抚养费。

  四、承办过程

  1、接受原告杨某华委托后,张定凯律师梳理案件,办案思路:核查被告户籍与实际居住信息,确定管辖法院,固定感情破裂证据,优先推动诉前调解快速解决离婚及抚养费问题。

  2、与委托人杨某华签署委托代理手续,核实全部交往、分居、失联事实;

  3、开展信息核查,查询得知被告户口已经迁往山东某市;经进一步调查核实,被告虽户籍外迁,但长期实际居住在四川省古蔺县;

  4、指导委托人收集夫妻长期分居、感情破裂的相关证据,整理经常居住地相关佐证材料,解决案件管辖问题;

  5、起草民事起诉状,完成网上立案,确定案件由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受理;

  6、承办律师主动与被告邓某梅取得沟通,释明法律规定,沟通离婚、子女抚养、抚养费支付方案邓;

  7、向古蔺县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调解,在法院主持下组织双方协商,经多轮沟通协商,双方就离婚、子女抚养、抚养费达成完整一致意见。

  五、承办结果

  经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诉前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1、杨某华与邓某梅自愿离婚;

  2、婚生女杨某涵由杨某华直接抚养,邓某梅一次性向杨某华支付子女抚养费30000元。

  本案,从接受委托至完成离婚调解全部流程仅用时10 日,通过法院诉前调解程序办结,无需经过民政离婚冷静期。

  六、委托人评价

  委托人杨某华对案件处理效率以及最终结果十分认可。当事人陈述,双方多年失联,对方户口又迁到外省,原本担心离婚程序漫长、跨地域处理麻烦。张律师理清管辖难点,主动联系对方,推动诉前调解,短短十天就顺利解除婚姻关系,同时落实子女抚养费,省去来回奔波,办案效率高,处理结果符合预期,他是一名优秀的实战型律师,值得推荐。

  七、律师点睛

  1、离婚案件当中,被告户籍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以经常居住地确定管辖法院,并非只能到被告户口所在地起诉离婚。

  2、诉讼离婚可以走法院诉前调解程序,调解离婚文书具备法律效力,不需要经过民政局离婚三十日冷静期,适合希望快速解除婚姻关系的当事人。

  3、夫妻长期分居失联,应当注意留存分居、失联相关证据,便于法院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破裂。

  4、无论是民政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涉及子女抚养、抚养费、财产、债务问题,建议咨询或委托专业律师,降低后续产生抚养权、抚养费、离婚后财产纠纷风险。

  八、承办律师简介

  张定凯律师,四川朝旭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2010 年执业至今,熟悉泸州各区县法院裁判尺度,擅长婚姻家事、合同纠纷、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可远程咨询、异地委托,律所对公签约收费,秉持 “诚恳做人、踏实做事” 理念,优先调解化解纠纷,依法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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