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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财产纠纷|古蔺法院 + 泸州中院:房产赠与子女,确认房屋管理约定效力并追回房屋租金

来源:原创  作者:张定凯律师  时间:2021-11-08

  一、案情简介

  肖某(化名,本案原告)与王某(化名)原系夫妻关系,肖某花(化名)系二人之长女。肖某与王某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约定夫妻共有的4套房地产所有权归长女肖某花所有。

  办理离婚登记的次日,肖某、王某、肖某花三方共同签署《房屋管理特别约定》,协议明确三项核心内容:1、案涉4套房产由肖某进行管理,肖某过世之后管理权转移至肖某花;2、肖某管理房产期间所产生的收益,由肖某进行分配;3、本约定属于不可变更约定,未经三方共同协商一致,不得修改。

  案涉房屋在肖某、王某婚姻存续期间,以王某名义开办宾馆,房屋对外出租给第三人经营。在前一份租赁合同到期后,2020年1月,肖某准备和第三人重新签订宾馆租赁合同时才得知,王某已经私下与第三人签订租赁合同,并且已经实际收取租金,第三人拒绝再与肖某订立合同。

  肖某就房屋出租、租金收益问题找社区组织调解,但调解无果。为维护自身依照三方协议享有的房屋管理及收益权益,肖某委托张定凯律师向古蔺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权。

  二、委托诉求

  1、请求确认肖某、王某、肖某花三方签订的《房屋管理特别约定》合法有效;

  2、判令王某、肖某花向肖某支付第三人已经缴纳的房屋租金 88000 元;

  3、若第三人尚未足额付清租金,则判令第三人将剩余未付租金直接向肖某支付,并且第三人不得再与王某、肖某花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4、本案案件受理费由王某、肖某花共同承担。

  三、本案难点

  1、法律关系复杂:离婚协议将房产赠与女儿肖某花,房屋产权尚未完成过户;后续又签订三方管理协议,需要厘清离婚赠与与房屋管理收益约定两者之间的法律关系。

  2、被告抗辩协议属于委托合同,主张委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以此否定肖某的管理及收益权利,需要论证《房屋管理特别约定》不属于委托合同。

  3、宾馆经营场所就是案涉房产,被告抗辩宾馆经营权归王某,租金收益应当归属王某,需要结合协议本意、聊天记录等证据反驳该观点。

  4、即便一审取得有利结果,对方极有可能向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代理工作需要覆盖一审、二审完整程序,巩固我方权利,防范一审成果被改判。

  四、承办过程

  1、张定凯律师接受原告肖某委托后,梳理全部案卷材料,确定办案思路:围绕三方签署的《房屋管理特别约定》,举证证明协议系三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属于可随意解除的委托合同,据此主张房屋管理权、租金收益归属于肖某。

  2、详细向委托人肖某核实完整案件经过,仔细审核离婚协议书、《房屋管理特别约定》、社区调解相关材料等全部证据;

  3、指导当事人收集王某、肖某花违反三方管理约定的相关事实证据;

  4、结合案件事实拟定民事起诉状,整理证据材料,向古蔺县人民法院完成立案;

  5、参与古蔺县人民法院一审庭审,围绕协议效力、协议性质、租金归属充分举证、发表代理意见。

  五、承办结果

  一审(古蔺县人民法院)裁判:确认肖某、王某、肖某花签订的《房屋管理特别约定》合法有效;王某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向肖某支付已经收取的房屋租金 88000 元;第三人不得再与王某、肖某花签订案涉房屋租赁合同。一审案件受理费760元,由王某、肖某花负担。

  一审取得胜诉判决后,王某、肖某花不服一审裁判结果,向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承办律师继续接受委托代理二审程序。

  张定凯律师针对对方上诉理由,梳理答辩思路,重点论证:案涉房产尚未过户,三方签署的《房屋管理特别约定》并非委托合同,委托人不享有任意解除权;宾馆租金就是案涉房产的收益,按照约定应当由肖某享有分配权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正确,应当维持原判。

  张定凯律师按时参加了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庭审,发表答辩、辩论意见,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二审(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判结果:二审法院审理认定,《房屋管理特别约定》系三方对自身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不属于委托合同,各方均应当遵照履行,王某、肖某花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 1520 元,由王某、肖某花负担。本案为终审判决。

  六、委托人评价

  委托人肖某对张定凯律师代理的一审、二审案件服务以及最终的处理结果高度满意。当事人表示,本案法律关系盘根错节,既有离婚房产赠与,又有三方特殊管理约定,对方刻意曲解协议条文进行抗辩,自己一度对维权结果心存顾虑。张律师吃透复杂案情,精准抓住案件核心争议点,梳理完整证据链条,在古蔺县人民法院一审即获得全部诉讼请求支持;面对对方上诉至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工作没有松懈,扎实应对二审审理,两级法院均采纳他提出的代理意见,成功拿回应得租金收益,完整实现全部诉讼目标。办案过程沟通及时,法律分析客观务实,专业能力让人信赖,值得推荐。

  七、律师点睛

  1、离婚协议约定将夫妻共同房产赠与子女之后,家庭成员之间可以另行签订书面补充约定,对房屋管理权、收益分配作出特别安排。只要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该类约定具备法律效力,各方均应当遵守履行。

  2、并不是所有涉及 “代为管理” 的协议都属于委托合同。协议当中约定不可变更、收益归管理人分配等特殊条款时,需要结合完整条文、签订背景、聊天记录综合判断协议性质,不能直接推定委托人享有任意解除权。

  3、家庭成员之间财产发生争议,可以优先通过社区调解委员会调解,调解过程可以固定案件事实,留存相关证据,调解不成的及时通过诉讼途径维权。

  4、诉讼当中当事人应当如实向律师陈述全部案件事实,完整提交证据,配合律师确定诉讼策略;一审结束之后,如果对方提起上诉,要重视二审程序,积极应诉,防止一审取得的权益被二审改判。

  八、承办律师简介

  张定凯律师,系四川朝旭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四川大学法学本科毕业,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执业 16 年,深耕泸州本地司法实务,熟悉古蔺、叙永及泸州各区县法院裁判尺度。亲办大量民商事、刑事案件,擅长婚姻家事、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工伤赔偿、遗产继承、刑事辩护。

  业务覆盖泸州全域,可承接异地委托、远程咨询、线上对接、异地立案等法律服务。全部委托案件统一签订律所制式代理合同,律所对公收费,收费透明,无隐形消费。

  执业恪守“诚恳做人、踏实做事”执业理念,办案严谨务实,优先以调解方式化解矛盾,兼顾情理与法律,客观提示法律风险,全力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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