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21年3月,沈某(化名,女,本案被告)与梅某(化名,男,本案原告)通过网络相识确立恋爱关系,同年4月双方线下见面交往。恋爱期间,梅某自愿出资为沈某支付车辆首付款,车辆剩余按揭尾款由沈某自行承担偿还。相处过程中,梅某多次通过微信向沈某转账。
2021年6月双方感情破裂分手,就恋爱期间经济往来产生争议,梅某并报警处理。经当地派出所民警调解,双方经协商签订协议书,沈某向梅某返还购车首付款,梅某出具收条。后续梅某认为恋爱期间其余多笔微信转账属于借款,主张沈某尚未清偿,还提出沈某刻意隐瞒婚姻状况构成欺诈,遂向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要求沈某偿还剩余款项。沈某收到法院应诉材料之后,委托张定凯律师代理本案应诉。
二、委托诉求(被告沈某委托目标)
请求依法驳回原告梅某全部诉讼请求,不予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三、本案需要思索的问题
1、恋爱周期内资金往来笔数多,没有借条、借款协议等直接借贷凭证,原告仅凭微信转账流水主张成立民间借贷关系是否成立?
2、双方既存在大额购车出资,又存在多笔零散微信转账,同时发生过堕胎相关资金往来,款项性质混杂,需要区分自愿赠与、共同消费、借贷。
3、原告主张被告隐瞒婚姻状态构成欺诈,需要举证反驳该事实,消除对案件定性的不利影响。
4、部分证据为微信聊天、朋友圈、电子支付截图,电子证据碎片化,需要系统分组整理,构建完整证据链,用以证明不存在借款合意。
四、承办过程
1、张定凯律师接受被告沈某委托后,梳理全部案卷材料,确立办案思路:分组梳理电子证据,证明被告未隐瞒婚姻情况;区分各项资金的法律性质,证实双方除一笔已经结清的小额借款外,其余往来均不属于民间借贷,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2、向委托人完整核实恋爱交往全过程,逐笔核对每一笔转账的发生背景、资金用途,厘清购车出资、日常消费、特殊开支、小额借款的区别。
3、指导委托人完整提取、整理全套电子证据:微信聊天记录、朋友圈截图、微信支付电子凭证,调取离婚证、购车发票、双方分手时签署的协议书、原告出具的收条等书面材料,按证明逻辑完成证据分组。
4、梳理形成四组应诉证据:
第一组:身份材料、微信聊天及朋友圈记录、离婚证、转账凭证,证明被告并未刻意隐瞒婚姻状况,双方仅有一笔 1000元真实借款且已经清偿完毕;
第二组:朋友圈记录、购车发票、分手协议书、原告收条,证明购车首付款属于原告自愿给付,且被告已经全额返还,双方曾就此达成协议已经履行完毕;
第三组:恋爱期间被告消费支出凭证,证明恋爱过程被告同样存在大额实际消费,存在双向经济付出;
第四组:微信转账电子凭证,证明原告曾向被告转账用于堕胎手术及营养支出,该笔款项属于恋爱特殊支出,不属于借款。
根据全套证据拟定答辩意见,核心抗辩要点:①除一笔已经还清的1000元借款之外,双方不存在其他借贷合意;②购车首付款已经履行返还;③其余转账属于恋爱期间赠与、共同消费以及特殊人身开支,不属于借款债务;④被告不存在刻意隐瞒婚姻的情形。
5、整理证据清单,明确每一组证据的证明目的,向法院提交全套应诉材料;庭审中发表答辩、质证、辩论意见,完整呈现案件事实。
五、承办结果
经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审理认定:恋爱交往当中的资金往来,不能仅凭转账记录直接推定成立民间借贷关系。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就案涉争议款项达成借款合意,原告主张涉案款项为借款,缺乏充分事实与法律依据。
判决:驳回原告梅某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梅某自行负担。
本案借助完整分组证据链,厘清恋爱期间复杂经济往来,将聊天记录、朋友圈、协议、收条、电子支付凭证等碎片化电子证据形成闭环,抗辩意见被法院采纳,被告无需承担还款责任。
六、委托人评价
委托人沈某(被告)对案件处理结果表示认可。当事人称,恋爱期间多笔资金往来没有书面借条,被起诉要求偿还大额款项,心理压力较大。张律师将零散的聊天截图、支付凭证梳理成完整证据体系,厘清每一笔资金的性质,庭审充分发表抗辩意见,法院全部驳回原告诉请,自身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对办案工作予以肯定。事实证明张律师办案仔细、工作认真负责、经验丰富,值得推荐。
七、律师点睛
1、民间借贷成立的核心是借贷合意,仅有转账流水不等于借款。恋爱期间转账十分复杂,可能包含赠与、共同消费、人身特殊支出、少量真实借款,不能仅凭转账记录就认定欠钱。发生资金往来建议做好转账备注,留存聊天记录,明确款项性质。
2、恋爱分手之后,如果双方就经济问题达成书面协议,应当妥善保管协议书、收条,该类书面文件是处理后续纠纷的重要证据。
3、电子证据(微信聊天、朋友圈、支付截图)容易丢失,发生纠纷时,务必保存原始手机载体,不要删除聊天记录,便于案件举证使用。
4、收到法院传票被起诉,不要消极回避。即便是恋爱引发的纠纷,也应当积极收集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必要时委托律师应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八、承办律师简介
张定凯律师,系四川朝旭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四川大学法学本科毕业,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执业16年,深耕泸州本地司法实务,熟悉古蔺、叙永及泸州各区县法院裁判尺度。亲办大量民商事、刑事案件,擅长婚姻家事、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工伤赔偿、遗产继承、刑事辩护。
业务覆盖泸州全域,可承接异地委托、远程咨询、线上对接、异地立案等法律服务。全部委托案件统一签订律所制式代理合同,律所对公收费,收费透明,无隐形消费。
执业恪守“诚恳做人、踏实做事”执业理念,办案严谨务实,优先以调解方式化解矛盾,兼顾情理与法律,客观提示法律风险,全力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